|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
为全面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和企业用工管理,努力为劳动者就业创造平等竞争的就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劳动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现就我市部分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实施就业准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范围
根据国家实施就业准入制度的总体要求,凡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和消费利益等职业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结合我市实际,按照稳步推进、逐步实施原则,决定从2005年7月1日起,对维修电工等20个职业(工种)实行就业准入制(具体工种目录见附件)。今后,随我市用工需求变化和就业管理要求,逐步扩大就业准入职业范围,具体职业(工种)名称由市劳动保障局适时发布。
二、实施就业准入制度的对象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招用列入就业准入职业(工种)的人员,必须按规定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2、对已在就业准入职业岗位从业而尚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在实施本职业就业准入半年内参加培训考核,达到持证上岗要求。
3、各类职业院校毕业生全面推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制”。凡所学专业主体工种列入就业准入职业范围的,必须实行“双证制”。
三、实施就业准入制度的要求
1、各级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及各用人单位,要按照《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要求,严格把好就业准入关,在发布相关职业招聘广告信息时,对应聘人员条件必须注明职业资格要求。
2、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应在显著位置公告实施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目录,并将职业资格等级水平列入《求职登记表》的必备栏目。在办理职业介绍时,对规定实施就业准入的技术工种,应要求求职者出示《职业资格证书》并予查验,做到凭证推荐就业。
3、各用人单位在招用实施就业准入技术工种人员时,必须在已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应聘人员中择优录用。对用人单位因难以招足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需招用尚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应报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先招收后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再上岗。
4、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要按照凭证就业、持证上岗要求,大力开展职业资格培训,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及时发布培训办班信息和培训收费标准,采取多种形式,积极为求职者和在岗职工参加职业资格培训提供便利服务。
四、职业资格鉴定和证书核发
1、劳动者的职业技能考核,必须由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实施,鉴定合格者由相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全国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由劳动者本人持有,用人单位可将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存档备查。
2、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求职、上岗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有效凭证,是劳动者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五、加强对就业准入制度的监督检查
1、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落实就业准入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在定期开展专项监察的同时,要将其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及用人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书面审查范围。
2、对用人单位违反《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相关要求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改正,并可依法予以处罚。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以实施就业准入制度为契机,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就业准入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意义,要加强就业管理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相互配合和整体联动,确保就业准入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件:2005年宁波市实施就业准入工种目录
2005年宁波市实施就业准入工种目录
1、维修电工 2、焊工 3、锅炉操作工 4、车工
5、铣工 6、汽车修理工 7、摩托车调试维修工
8、中式烹调师 9、中式面点师 10、营业员
11、职业指导员 12、美容师 13、美发师 14、推销员
15、保健按摩师 16、眼镜验光员17、眼镜定配工 18、保育员
19、音响调音员 20、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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