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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0年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市属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0年全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统一考评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10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今年我市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考评职业(工种)
(一)省统一考评的职业(工种)
1.技师
数控车工、数控铣工、加工中心操作工、汽车驾驶员、汽车修理工、焊工、车工、机修钳工、维修电工、电工、锅炉操作工、服装制作工、中式烹调师、茶艺师、餐厅服务员、美容师、美发师、中式面点师、模具设计师(注塑类)、制冷设备维修工。
2.高级技师
汽车修理工、车工、机修钳工、焊工、维修电工、中式烹调师。
(二)实行技师、高级技师非省统一考评的职业(工种)范围及考评办法由我局另行通知。
(三)我市实行技师行业组织内部考评的职业(工种)范围由相关行业技师考评组织根据本行业实际确定,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后组织实施。鼓励尚未开展技师考评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组织建立技师考评组织,报市劳动保障局确认后组织开展技师培养与考评工作。
二、申报条件
  申报技师、高级技师的人员,应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具有培训指导初、中、高级技术工人的能力;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方面起骨干带头作用,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符合上述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技师、高级技师申报条件的。
2. 符合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劳社培〔2006〕122号)规定的技师、高级技师申报条件的。
3. 凡获得市总工会、市劳动保障局共同组织评选的“宁波市首席工人”荣誉称号者,可破格申报相应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培训与考评。
三、培训与鉴定实施
(一) 为支持和鼓励我市优质培训机构承担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培训工作,促进培训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提升,对承担2010年下半年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培训的培训机构机构实行培训项目核准。
(二)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在5月8日将《浙江省职业资格培训项目核准表》(表格可从我局网站下载,下载的路径是:点击服务大厅→表格下载→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核准表及样表)及技师培训方案等材料报送我局职技处,经核准后组织开展培训工作。
 (三)实行全省统一考评的技师、高级技师的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上半年为5月22日;下半年理论考试组织二次,分别为9月18日和11月22日。操作技能考核和论文答辩工作应在理论考试后一个月内完成。
(四)具有相应资格的考评机构应提前45天将操作技能鉴定安排报市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四、报名时间和报名办法
(一)报名时间
1.根据考评时间分别于8月3日、10月8日前完成报名工作。
2. 实行行业内技师考评的职业(工种)的报名时间由行业技师考评组织按考评方案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报名。
(二)报名方法
1. 实行社会化考评职业(含参加省统考职业)报名办法:市本级和海曙、江东、江北三区申报者,持本人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免冠近照(一寸3张、二寸1张)及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应培训机构办理报名手续。其他县(市)、区的申报者按上述申报条件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报名手续。
2. 报名受理单位应认真做好对申报者的资格初审工作,初审合格后,由申报者填写《宁波市技师(高级技师)考核评审表》,并随报名汇总表(见附件2)及申报资料(申报汽车驾驶员技师资格的还需同时上报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连续安全行车5年以上的证明)分别在规定报名截止时间内报送市劳动保障局职技处,经资格审定后,由相应鉴定机构组织考评。
五、申报对象的资格计算时间
申报对象的资格年限计算时间分别按考核时间的5月22日、9月18 日、11月22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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